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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4〕7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促进民间投资政策制定的针对性,持续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抓好抓紧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决定建立以统计数据为基础,以重点项目为抓手,以政策为支撑的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计数据分析,找准政策着力点和结合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基础设施、制造业、房地产开发等民间投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增速、结构、占比等统计数据分析,依据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汇集共享的投资项目数据,同步开展民间意向投资分析,发现民间投资需要加力支持的领域,找准民间投资存在的短板弱项,为更加精准、更加务实地制定相应支持政策和措施奠定基础。 二、建立重点领域项目常态化推介机制,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组织地方持续向社会公开推介并严格审核把关,形成滚动接续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再遴选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领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进一步加大集中推介力度。组织各地方持续筛选符合政策要求、投资规模较大、示范性较强的民间投资项目,经评估审核后,按程序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形成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筛选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时,优先考虑重点领域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中的成功推介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针对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按照规定予以政府投资支持。 三、加强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协同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存在用地用海保障需求的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推送至自然资源部,由自然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用地用海保障支持。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分析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民营企业用足用好现有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系列措施,提升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用海。 四、做好环评要素保障,促进投资建设与环评管理协同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及时推送至生态环境部,由生态环境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对项目环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好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环评保障。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化沟通协作,结合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环评工作诉求,不断优化投资决策管理与环评审批服务,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指导民营企业在前期工作阶段同步启动、同等深度开展环评工作,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五、坚持市场化导向,引导加大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至有关合作银行,同步请金融监管总局向其他银行保险机构推送,引导各家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融资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协助各家银行准确核验民间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审批事项以及建设进度等信息,为银行贷款审批提供信息支撑,助力提升审贷效能。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融资支持政策,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严格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持续提升民间投资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效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民间投资项目推进存在的共性问题,共同完善民间投资项目投资、融资和要素保障政策,并加强对各地方的政策指导,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对相关改革和审批服务的获得感。各地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本地区有关工作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切实解决项目推进遇到的资金、要素等难点堵点问题,不断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走深走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8月16日
2024-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黑山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四届例会议定书》,经中黑双方工作层沟通,双方于近期联合征集第四届例会交流项目。 一、申报要求 1. 合作项目领域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政策、规划。 2. 合作项目应于两年内执行完毕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3. 对于被列入本届例会议定书的人员交流项目,两国科技主管部门将共同资助合作双方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一次互访。项目所需其他经费由项目执行单位自筹。 4. 中黑双方执行单位应已就交流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中文版和英文(或黑山文)版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二、申报办法 1. 中国科技部和黑山教育、科学和创新部分别发布征集通知,中黑双方项目合作单位须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方申报的项目无效。双方提交材料的项目英文名称、中外合作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必须一致。 2. 中方项目申报通过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网址为http://step.cstec.org.cn/。申报单位在管理平台注册账号,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可进行项目申报(具体线上申报流程见附件)。 3. 组织推荐部门可联系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申请账号,登录后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项目申报及发布项目执行通知时间 1.申报起止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组织推荐部门提交时间为准)。 2. 中方将适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项目执行通知”至组织推荐部门及申报单位。 四、资助方式 对于批准立项的交流项目,两国科技主管部门将共同资助合作双方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互访交流。中方项目资助标准约11万元,具体资助额度将在立项后通知。项目经费支出科目主要包括出访国际旅费、接待外方来华食宿费以及项目执行实际所需的其他费用。中国科技部将在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五、联系方式 1. 中方联系人: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段予莹(政策咨询) 电 话:010-58881370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欧亚处 许大伟(材料报送) 电话:010-68598029,68515510 电邮:xudw@cstec.org.cn 2. 黑方联系人: 黑山教育、科学和创新部国际合作司高级顾问Lidija Vukčević女士 电话:+382 20 405 344 电邮:lidija.vukcevic@mpni.gov.me 黑山教育、科学和创新部国际合作司高级顾问Ivana Lagator女士 电话:+382 20 405 326 电邮:ivana.laqator@mpni.gov.me 附件: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线上申报流程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24年8月30日
2024-08
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建立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常态化遴选入库机制的通知》,经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现对2个拟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并就后续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公示安排 公示期7天(2024年8月29日至9月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实名并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反映,并提供相应事实依据(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和有效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打印无效)和有效联系电话),对收到的异议材料,省科技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二、诚信管理要求 科技服务机构(收券机构)应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9〕27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3〕5号),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在对外提供科技服务过程中恪守科研诚信规范。 三、材料提交要求 在公示期内公示名单的科技服务机构,使用科技服务机构专用账号及密码,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服务机构信息维护→查看审核意见,按反馈意见要求提供书面材料1份寄至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云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 (一)审核意见无修改意见的,请在信息系统中“下载PDF”,打印系统申报书、全部附件清单材料(加盖公章)以及《云南省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承诺书》(附件2)。 (二)审核意见为“退回修改”的,请按信息系统反馈具体修改要求,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提交修改后的申报书、全部附件清单材料(加盖公章)以及《云南省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承诺书》。 (三)请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退回修改”范围的机构重新推荐上报至省科技厅。 四、联系方式 (一)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云南省科技厅资源配置管理处,郭宇君,0871-63139805。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陈红华,0871-68232140。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88号2号楼509室(资料邮寄地址)。 (二)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操作咨询 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 附件: 1.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及服务类型拟入库公示名单 2.云南省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承诺书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29日
2024-08
工信厅企业函〔2024〕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决定开展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计划(一)培训安排。2024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800名,共安排10期集中培训,每期培训4天(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培训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学员免费参训(不含往返交通)。(二)培训对象。主要面向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践行企业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家和管理者,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原则上为企业一把手。参加培训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从业等记录。(三)培训方式。采取讲座、现场教学、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脱产培训,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贯彻国家战略、把握发展形势、加强战略管理、完善企业治理、转型升级提质、专精特新发展等方面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四)培训内容。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企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宣贯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中小企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计课程,开展政治引领、企业家精神、政策法规、创新发展、投融资、数字化转型、绿色发展、战略管理、宏观形势、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培训。(五)培训师资。以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为主。二、培训安排(一)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面向企业、坚持公益、讲求实效原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负责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参训学员遴选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组织工作。(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部中小企业局分配名额(见附件2),组织企业报名参加培训。8月31日前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见附件3)和《领军人才培训学员报名表》(见附件4)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并做好信息填报工作。每个企业本年度仅可报名一个培训班,且限报一人。领军人才培训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源组织过程把控,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三)严肃培训纪律,培训期间严格执行签到考勤管理制度。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培训期间不参加聚餐、饮酒等活动,不迟到旷课,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通过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假并向所在班级报备后方可外出。(四)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展培训效果评价工作,广泛听取参训企业家意见,从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组织管理、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推动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拓展培训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要聚焦强化政治引领、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不断完善培训教学服务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对接优质资源,搭建全方位学习交流平台;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规范培训,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六)各地要结合当地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企业家的信息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了解,提供多方面助企惠企服务,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三、联系方式邮 箱:leader@miitec.org.cn附件:1.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时间安排计划表 2.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各地名额分配表 3.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4.领军人才培训学员报名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7日
2024-08
工信厅科函〔2024〕31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部署,我部编制完成2024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标准起草单位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做好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请部相关司局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14日
2024-0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促进典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主要包括六类产品及多种产品集成应用的场景化解决方案。六类产品为:具有趋势分析、智能预警等功能的健康管理类智能产品;功能代偿型等老年辅助器具类智能产品;具有行为监护、安全看护等功能的养老监护类智能产品;具有健康状态辨识、中医诊断治疗等功能的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围绕助老助残、家庭生活需求的家庭服务机器人;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智能产品。(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科普等两类智慧健康服务;互联网+居家养老生活照料、互助养老、老年人能力评估、线上老年教育/购物等四类智慧养老服务。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相关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完善的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经营状况稳定,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 3. 拥有所申报产品的自主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1家主体申报。(二)基本条件1.申报范围按附件1所列分类,并满足相应要求;2.申报单位本次申报产品(服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已入围过的产品(服务)不重复申报;3.申报的产品应在功能性、易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的服务应能精准对接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深度整合线上线下资源;4.申报的产品和服务应上市销售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标准,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三、组织实施(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单位申报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成员单位申报工作。(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的产品及服务名单,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企业要做好成员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正式推荐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请于2024年10月27日前将有关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和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纸质版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电子版发送至wucs@cesi.cn。(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围的产品和服务,向社会公示,按程序正式公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四、其他事项(一)入围产品提供单位应保障相关产品的生产供应、推广应用、迭代升级和售后服务,入围服务提供单位应做好相关服务的市场推广,把好服务质量关,持续推动服务提质增效。(二)入围产品和服务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取消入围资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晨思 010-68208261 王 玮 010-68208243附件:1.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4年版)分类.pdf 2.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4年版)申报书.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8月28日
202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实施以来,钢铁行业通过钢铁产能置换,有力促进了行业改造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但仍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督落实机制不完善、与行业发展形势和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当前,钢铁行业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绿色低碳、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兼并重组等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我部将对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实施钢铁产能置换各地区自2024年8月23日起,暂停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的,将视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并作为反面典型进行通报。二、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我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研究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产能置换政策措施,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印发实施。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0日
2024-08
工信厅科火函〔2024〕3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做好2024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2024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要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方按要求申请认定登记,推动技术合同应登尽登。二、规范认定登记。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区登记机构完善工作流程、岗位责任、风险防控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登记审核工作。要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提高登记人员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技术合同类别实行分类登记,核实确认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确保登记规范有效。对技术合同已解除、申请撤销登记的,经原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抄送部火炬中心,予以撤销。三、健全监督机制。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一定比例的技术合同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大额技术合同(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对检查发现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停止其登记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相关问题的,撤销登记机构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开展抽查工作,对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四、强化政策落实。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技术合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落实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积极推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政策。鼓励各地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用于创新券补助,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推进技术市场发展、促进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有序做好2024年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技术合同登记准确有效反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特此通知。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010-68205247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010-6820914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7月30日
2024-08
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4年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专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8月28日—9月1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李加富,0871-63100940。 监督电话:省科技厅机关纪委 0871-63167157。 通讯地址及邮编: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1406,650051。 附件: 1.2024年国际联合创新平台拟立项项目 2.2024年国际科技特派员(法人)拟立项项目 3.2024年国际科技特派员(个人)拟立项项目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28日
2024-0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征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问题线索。如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问题线索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发送至fgql@chinalaw.gov.cn,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